关于对湖南瓴泓私募股权基金办理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敦促出资者打款、在镇定期与出资者联络、协助出资者填写出资的人恰当性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则。
依据《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我国长时间资金商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