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办理有限公司、 樊帆、薛欣嘉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樊帆担任日常经营办理,合规风控担任人薛欣嘉担任合规风控作业,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首要职责。,我局决议对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办理有限公司、樊帆、薛欣嘉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能够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法治司),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